本標準為執行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噪聲的測量。 1 名詞術語 1.1 A聲級用A計權網絡測得的聲級,用LA表示,單位dB(A)。 1.2 等效聲級 在某規定時間內A聲級的能量平均值,又稱等效連續A聲級,用Leq表示,單位為dB(A)。 按此定義此量為: Leq=10Lg() 式中:LA-t時刻的瞬時A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 當測量是采樣測量,且采樣的時間間隔一定時,式(1)可表示為: Leq=10Lg() 式中:Li-第i次采樣測得的A聲級; n-采樣總數。 1.3 穩態噪聲,非穩態噪聲在測量時間內,聲級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聲視為穩態噪聲,否則稱為非穩態噪聲。 1.4 周期性噪聲 在測量時間內,聲級變化具有明顯的周期性的噪聲。 1.5 背景噪聲 廠界外噪聲源產生的噪聲。 2 測量條件 2.1 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精度為Ⅱ級以上的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符合GB3875《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量方法》之規定,應定期校驗。并在測量前后進行校準,靈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則測量無效。測量時傳聲器加風罩。 2.2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無雪的氣候中進行,風力為5.5m/s以上時停止測量。 2.3 測量時間 測量應在被測企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分為晝、夜間兩部分,時段的劃分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劃定。 2.4 采樣方式 2.4.1用聲級計采樣時,儀器動態特性為“慢”響應,采樣時間間隔為5s。 2.4.2用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采樣時,儀器動態特性為“快”響應,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 2.5 測量值2.5.1穩態噪聲測量1min的等效聲級。 2.5.2周期性噪聲測量一個周期的等效聲級。 2.5.3非周期性非穩態噪聲測量整個正常工作時間的等效聲級。 2.6 測點位置的選擇 2.6.1測點(即傳聲器位置。下同)應選在法定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聲敏感處。如廠界有圍墻,測點應高于圍墻。 2.6.2若廠界與居民住宅相連,廠界噪聲無法測量時,測點應選在居室中央,室內限值應比相應標準值低10dB(A)。 3 測量記錄及數據處理 3.1 測量記錄圍繞廠界布點。布點數目及間距視實際情況而定。在每一測點測量,計算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等效聲級,填入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記錄表(見附表)。 3.2 背景值修正 背景噪聲的聲級值應比待測噪聲的聲級值低10dB(A)以上,若測量值與背景值差值小于10dB(A),按下表進行修正。 附錄A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記錄表(補充件) 工廠名稱 | 適用標準類型 | 測量儀器 | 測量時間 | 測量人 | | | | | | 測點編號 | 主要聲源 | 測 量 | 值 | 測點示意圖 | | | 晝間 | 夜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注 | | | | | | | | | | | | |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建平、徐恩霖、陳光華、郭靜男、郭秀蘭。 |